福斯商旅與台灣福斯集團全品牌同步提前實施新政策 完整保障消費者購車權益
作為國內前三大的進口車業者,台灣福斯集團 (Volkswagen Group Taiwan)確定將於法律明文規定之生效日的前一個月,自2021年6月1日起領先國內汽車同業,率先實施這項攸關消費者購車權益的重要法案,福斯商旅將偕同集團旗下包括Audi、Volkswagen及Skoda全品牌同步施行,進一步保障車主與消費者權益。
台灣福斯集團總裁Matthias Schepers及台灣福斯商旅總裁 巫詩棻表示:「這項法案通過施行後,意味著政府對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努力向前邁進一大步,而消費者購車權益更是我們十分重視的,因此我們率先響應政府新政策,並提前施行法律所規範的相關權利義務,致力為台灣消費者提供完善、安心的購車環境。」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重點修正項目說明
經濟部於年初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訂於110年7月1日生效。新修正版契約規範新車在交付至少180日內或行駛至少1.2萬公里(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如果發生重大瑕疵,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修正「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重點如下:
一、行駛時起火燃燒;
二、發生暴衝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三、煞車失靈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四、行駛間熄火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五、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六、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另外,新車如有以下情形,也將構成屢修不復之瑕疵,消費者同樣可以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交付至少180日內或行駛至少1.2萬公里(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二、交付後至少180日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其中有關累積無法使用日數之計算,應扣除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及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期間。
相關詳細「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詳見經濟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