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1/1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其中最引人關切的莫過於第56條之1的規定,內容載明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或關車門因而肇事者,將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以遏止近年來越見嚴重的類似事件(自民國101年至104年,因亂開車門肇事死傷總件數為13718件,受傷總人數16525人同時死亡人數22人,等於平均每天就有高達11個人因此傷亡!),此一法條甫通過,褒貶兩方意見蜂擁而至,雖然大家早就對這種自私到損人不利己的行為忍無可忍,但按規定任意開車門者不僅「必需」肇事方會受罰,而且即便被罰也不過區區1,200元至3,600元而已,罰鍰比起超速或者闖紅燈罰款還輕,是否因而能起警惕作用著實不容樂觀。
然而交通部可不是這麼想的,他們認為由於現在汽車考照已將兩段式開門納入評選項目,因此相信未來駕駛人都會養成開門前先觀察後視鏡、開啟一小縫確認後方無來車再將車門打開的好習慣,一旦再加上修正案罰則後,理當有助於降低肇事率,在此筆者只想反問,就算未來新考照駕駛人皆如此受教好了,那麼先前已經持有駕照的三寶又該如何再教育?還是天真的就認為他們自然而然就會改掉所有的駕駛壞習慣?
而除了亂開車門肇事將「輕輕」受罰外,此次三讀通過的還包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修正案,不過這部分則顯然罰得有意義許多,因為已將闖越平交道的罰款大幅提高至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並且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基本上,不管任意開啟車門或是闖越平交道,本來就該這樣重罰到會怕,才是真正能夠遏止馬路三寶的上上良策!